(五)宣传
1、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
2、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3、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4、开辟对外宣传窗口,适时进行舆论引导;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第五章 体系建设
第九条 根据保险市场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协调互动、有机结合的保险行业协会体系。
(一)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的关系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均是由各自会员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独立的保险社团组织。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在具体职能上应各有侧重,互相协调,互为补充。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制定全省性、基础性行业标准、研究和协调重大政策性问题、引导保险业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组织开展全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经验交流和信息共享。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侧重于市场行为的监督和协调,并立足于本地区实际,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在不违背全省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各市业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同时负责沈阳地区上述工作。
(二)保险行业协会的组建
保险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坚持自愿原则。辽宁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的成立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组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其登记注册后按照保监会授权进行归口管理。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十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体现行业代表性,认真贯彻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的原则,建立公正、高效的多边协商议事机制;遵循社团活动有关规则,健全组织机构,规范日常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化和职业化;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活动,找准需求提供服务;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宗旨、维护会员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一)组织体系
1、会员。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