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承办辽宁保监局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协会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行业协会按照《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岗位设置和财务人员工作规则,依法合规组织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向会员单位报告,并定期向辽宁保监局报送会计报表。其中,接受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报知辽宁保监局,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一、经费额度核定。经费额度的核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
二、会费收取和使用。会员单位必须按标准及时交纳会费。会费收取原则上要以支定收,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据此确定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会费收取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业务规模确定收取比例。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种收取方法,也可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对于拖欠或拒交会费的会员,可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确保会费按时到位。会费收取的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惩罚措施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并列入协会章程或单独制定规定。
三、大型活动经费。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可单独筹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由行业协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四、有偿服务收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收入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五、工资及福利。行业协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参照本地保险行业或事业单位工资待遇水平,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会员单位选派人员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相应人员工资标准发放。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辽宁保监局依法对辖区内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行业协会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章程修改等进行初审,对按照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进行审查同意,对组团出国访问事项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