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秘书处工作人员。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以社会招聘为主,选聘各类专职人员。新入专职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因工作需要,可以在行业内选拔优秀专职人员。协会秘书处不得接收会员单位不称职、辞退或下岗人员。
第五章 协会会员管理
第九条 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指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社团组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会员按照《章程》,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一、会员享有的权利: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可以要求参加协会活动以及优先获得协会服务等。
二、会员须履行的义务: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支持协会工作,执行章程和决议,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遇有重大问题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在辽宁地区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性企业应积极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加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地市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行使相应职能的保险机构应加入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均是由各自会员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独立的保险社团组织,没有隶属关系。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辽宁省行业协会依据辽宁保监局授权,负责协调、管理和指导全省性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一、研究制定全行业自律和服务标准,并督促各市行业协会和省公司会员执行;
二、对各地市行业协会自律和服务进行督促、评价和指导,建立省市联动的自律服务工作机制;
三、组织研究和解决事关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政策协调;
五、拟定和组织实施全省保险业对外宣传工作规划,组织推动全省性保险常规宣传和大型宣传活动;
六、对各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行业争先创优活动,为全省行业协会提供沟通交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