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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决定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六)决定协会重要财务事项;

  (七)组织、监督、指导秘书处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对理事会决议的有效落实;

  (八)制定协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九)组织完成协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专业委员会。为促进专业领域发展,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接受行业协会的统一领导。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和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规范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专业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行业协会秘书处办理。

  四、秘书处。秘书处是协助理事会履行工作职责的日常办事机构,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理事会拟定和实施协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协助理事会协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会员单位;

  (三)代表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

  (四)代表行业协会接受辽宁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委托事项;

  (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经民政部门和辽宁保监局批准,行业协会可以研究建立以提供自律服务为目标,隶属于行业协会的代表处或专业分支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自律服务。

第四章 协会人员管理

  第八条 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职的基本条件,参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应职级执行,具体条件如下:

  一、会长。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是辽宁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会长须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经辽宁保监局审查同意也可以设专职会长。专职会长为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未设专职会长的行业协会,其秘书长为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职责,一般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和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任。兼职的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会长职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代理会长接任,副会长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副会长接任,代理会长和新增补的副会长任期至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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