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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组织推动各项交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之间、国内外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建立会员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反映业内动态,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并定期向会员和社会发布;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库,不断提高协会的信息化服务水平。

  (五)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舆论引导。整合行业宣传资源,制定行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沟通协调新闻媒体,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宣传保险业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六)完成辽宁保监局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协会组织框架

  第七条 保险行业协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基本组织架构。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每届任期2年。

  一、会员大会。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任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可以连选连任。可以选举成立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理事人选,其他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不少于1次会议。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规划,行业自律服务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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