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辖区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自律
(一)建立自律机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检查为依托、自律惩戒为手段、后续监控为保障的全程、长效的自律管理机制,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制定自律公约。根据会员单位需要或接受辽宁保监局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承诺和行为公约等自律公约体系,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三)开展自律检查。依照自律公约或辽宁保监局的委托,以组织协会秘书处人员、抽调会员单位相关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方式,对会员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自律检查。
(四)实施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经济处罚、提请辽宁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
(五)履行其他自律职责。根据辽宁保监局的授权或委托,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为会员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会员单位诚信评级和评比,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开展诚信检查和监督,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服务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业参与事关保险业改革发展和行业利益的政府部门和辽宁保监局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协调改善保险业政策环境。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辽宁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业内外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矛盾,增进理解,建立和谐共赢的业内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政府部门、保险消费者、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沟通,增进合作,有效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及时向辽宁保监局上报重大投诉案件,认真做好辽宁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