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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8]39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八日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促进行业自律职能发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和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依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保险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管理在省内(不含大连)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行业协会,是指在辽宁省辖区

  内保险机构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的、实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包括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专业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各保险行业协会分支机构。

  第四条 保险行业协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全面推进行业协会秘书处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年轻化和社会化,建立完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协会各项职能的有效发挥,逐步将协会办成“组织完善、职能清晰、制度健全、有为有位”的现代社团组织。

第二章 协会职责

  第五条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内的社会团体法人,应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有利于推动协会自身发展为根本宗旨,切实发挥自律职能,为会员提供有效服务,代表行业与政府、社会进行沟通协调,辅助政府监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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