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根据需要经营公司随时组成处理纠纷小组,赴境外开展工作。必要时,商务主管部门派人与经营公司一同前往,通力处理。

  第四十三条 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同时遵循“属地”原则,即对外签约的经营公司注册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按照我驻外使(领)管或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省商务厅协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劳务人员回国后,经营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尽快妥善解决劳务纠纷。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各经营公司不得进行以下不正当经营活动:

  1、与境内、外非法劳务中介合作;

  2、发布虚假广告、虚假承诺欺骗劳务人员;

  3、以假材料、假证书欺骗政府及有关部门;

  4、向境外娱乐色情场所派遣女青年;

  5、以商务、旅游签证名义出国务工;

  6、严禁执行国家禁止或暂停的劳务项目;

  7、行业、企业间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十六条 凡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业绩突出,没有发生违规、违纪现象的经营公司,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可给于评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或奖牌,在以后对外经营中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鼓励政策。

  第四十七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违反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的经营公司视情形给予下列处罚:

  1、违规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者,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

  2、违规情节较重,报请商务部给予警告或罚款,直至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商务厅制订的有关外派劳务合作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