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在项目审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与外方、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以及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的随文上报,尚未签订的应及时补报);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明;
4、外方雇主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
5、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省商务厅为经营公司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在收到经营公司(或市商务局转报)送审的材料齐全后,对符合规定的劳务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审查表》上予以盖章确认,同时根据需要开具《出境证明》。
第八章 派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营公司要加强对所派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外派劳务人员在一个市场达到100人以上(含)的经营公司,须在所在国家(地区)设立办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可委托中国在当地办事机构代管,委托代管的要正式签署代管委托书,并设立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经营公司应选派素质好、熟悉劳务及外事业务、外语熟练的在外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加强管理,并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保持良好的工作联系,接受和服从他们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经营公司要经常保持与在外的管理人员的工作沟通与联系,了解境外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身体情况,加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或减少发生境外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九章 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
第四十条 各经营公司要建立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遵循“谁对外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发生的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 发生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经营公司要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和省商务厅、市商务局指导下,积极开展对外交涉,尽最大努力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同时耐心做好劳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劳务人员及其家人的情绪,维护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