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经营公司须建立外派劳务专款帐户,专款专用。收支不得进入个人帐户,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经营公司收取的费用应逐笔向劳务人员说明,并开具正式票据。劳务人员未派出应退还所收费用。在合同期间因非个人原因被提前解约,经营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退还其未满合同期的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依照
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规定,经营公司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中一律不得再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九条 经营公司要加强外派劳务培训管理,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应指定专门的外派劳务培训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人员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 经营公司所有外派劳务人员外派前必须在经商务厅批准的培训中心参加正规培训,并参加考试中心的考试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否则一律不得派出。
第三十一条 培训应按照以下内容认真培训:
1、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要点);
2、涉外法律法规、礼仪、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出国常识;
3、合同和条款的具体含义,劳务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提高履约能力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人身安全;
4、专业技术和体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既要严格要求,又要以人为本,决不允许体罚或变相体罚劳务人员,侵害劳务人员的人身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参加培训的劳务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并按照考试大纲参加考试。各培训中心对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合格的劳务人员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须报商务厅审核备案。
第七章 劳务项目审查
第三十四条 经营公司所有首次自签的劳务合作项目均须报省商务厅审查。市级经营公司首先报市商务局审查后上报省商务厅。未经审查的劳务项目不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