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意外事件、仲裁;
10、违约责任;
11、纠纷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经营公司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派遣合同》及外方雇主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用合同》相关条款应一致。
第四章 劳务人员选派
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不得招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劳务人员。
第十八条 经营公司要委派专人负责劳务人员选派工作。在选派过程中,要注重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对有治安不良记录、法律观念差、文化水平过低的劳务人员不得选派。尤其不得选派证件与身份不符者、技术水平不能胜任者、身体条件不合格者、团队精神和纪律性不强者。
第十九条 经营公司应优先在商务厅,财政厅命名的外派劳务基地选派劳务人员,在基地招收不到合适劳务人员的可选其他县市。
第二十条 经营公司一次选派数量50人(含50人)以上的劳务项目须报商务厅备案后,才能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生过违规违纪行为或被国外雇主遣返的劳务人员要列入黑名单,不得选派。
第二十二条 一个劳务合作项目选派的劳务人员未派出,不得再执行另一项目。
第二十三条 经营公司到外省直接和委托中介选派劳务人员,须将劳务项目报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后方可选派。
第二十四条 外省经营公司到我省直接和委托中介选派劳务人员,须将经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查意见,报我省商务厅备案后,方可选派。
第五章 收费
第二十五条 经营公司向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应严格按照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制定的国别劳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或替中间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