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经营公司的责任
第六条 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签约,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第七条 认真加强企业自律行为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坚持自签、自选、自派、自管的原则,不得接受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个人的挂靠和代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三章 签约与合同
第十条 经营公司必须按照商务部规定,足额交纳100万外派劳务备用金,方可直接对外签约;否则不得直接对外签约(由经营公司注册地的市商务局负责监管)。
第十一条 经营公司向未建交国家派遣劳务人员,须先经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批准后方可对外签约。
第十二条 经营公司向敏感国家(地区)派遣劳务人员须按照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制定的国别业务协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经营公司首次进入的国家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意见,方可对外签约。
第十四条 对外签约前,经营公司必须充分了解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雇主资信等有关的情况,认真,谨慎签订合同,确保劳务人员派出后有劳可务,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我国和外方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以及联系电话、传真;
2、工作内容(工种、人数、技能要求);
3、期限;
4、工资及支付方法;
5、工作时间及加班;
6、食宿和工作交通费用;
7、国际旅费;
8、医疗、保险、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