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豫商外经[2008]51号)
各省辖市商务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为了加强对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保持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劳务经营秩序的意见》等要求,制定了《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从严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则,为加强对对外派劳务业务的管理,确保全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系指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人员”系指经营公司按照与国(境)外的机构、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所签订的劳务、承包工程、设计咨询等合同规定派出的人员(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上述经营公司从事的对外派劳务业务。未取得商务部批准赋予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任何组织,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各级商务部门要积极联合公安、外事、工商、劳动等部门加大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活动的查处力度;经营公司要加强自律行为,发现非法中介活动要主动向商务及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各级商务部门是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主管单位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所属经营公司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