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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8]7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苏州市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的转变,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能减排的基本方针,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以及《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建立经贸、建设、工商、公安、交通、环保、质检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发挥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使各成员单位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协调解决预拌砂浆生产、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发展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落实;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引导规范企业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发展,造成资源浪费;
  (三)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立项及投产前的备案材料,并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四)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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