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支出由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优先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资产处置中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核准支付。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后,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方可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见附件二)。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相关资产会计账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调配或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洛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