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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辽宁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省建设厅根据过渡安置房建设实际情况以及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指挥部批准实施的其他项目,及时与有关厂商修订原合同,并签订补充协议。相关补充协议是最终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资金申请和审批

  (一)省建设厅负责提出援川过渡安置房项目资金申请,申请中要包含已到位资金及其支出使用情况、截至申请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和本次申请资金额度等,首次申请工程款应附施工(订货)合同等文本。

  (二)按照工作程序,报省建设厅、监察厅、财政厅、政府副秘书长审签,最后报省领导审定后,省财政厅据此办理资金预拨手续。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省建设厅对援川过渡安置房专项资金要实行专人专户管理;对有关过渡安置房生产企业派驻厂员,负责对产品的数量、规格、生产标准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二)省建设厅及各相关企业建立完整的资金台账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支付单位、金额、用途、时间、会计凭证、合同等。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要至少经过省建设厅两位主管领导审核,即“内部双签”制度;同时,根据资金状况、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等情况拨付工程款。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总价款的5%预留。

  (三)工程款分三阶段支付:工程预付款按合同总价款的70%支付;验收并通过最终审计后,支付剩余部分(不含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合格后,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 竣工验收和决算

  (一)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等工程进行分阶段验收和最终竣工验收。

  (二)部分项目完工后,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在验收后十日内将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现场监理记录、验收报告等资料整理好,进行项目工程结算审核。

  (三)全部项目完工后,进行项目竣工总验收和竣工决算。对最终工程决算,由省财政厅、审计厅根据工程合同及工程实际实施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最终审计。

  第十条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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