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副省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省长、秘书长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各委员会、各厅、各办公室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省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省政府各部门的立场必须和省政府的立场完全一致,不能只代表某个方面的利益。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尤其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和事项,要及时沟通、相互支持、通力协作,不能相互推诿、扯皮。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加强对全省经济运行的引导与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