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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五、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指导各统筹地区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各统筹地区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探索建立医疗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要优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布局,细化定点服务协议,建立有效、合理的权利义务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机制。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简化登记、缴费、结算手续,方便居民参保和报销医疗费用。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对骗取医保基金和侵犯参保患者利益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六、经办能力建设

  各地要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和服务量挂钩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工作正常运行。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工作量的一定比例,配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要求,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主要通过以钱养事的方式,为每个街道、乡镇、社区配备从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学校组织宣传、协作经办的作用。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纳入金保工程建设整体规划、优先实施,积极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相关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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