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家庭按保险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中央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及时拨付各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省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2008年度补助标准为:普通参保居民每人补助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每人补助10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补助50元。
各统筹地区财政2008年度对普通参保居民补助标准每人不低于30元,对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参保给予重点照顾。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四、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适当兼顾普通门诊。
合理确定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引导参保居民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应不高于100元,支付比例在65%左右;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300元左右,支付比例在50%左右;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低于500元,支付比例在40%左右。低保人员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在规定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不低于65%的比例报销,同时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8号)规定,享受医疗及服务费用减免和药品平价销售优惠,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减免之和原则上不低于目录内的医疗费用80%。
各地应将筹资总额10%左右用于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具体方式可探索社区门诊统筹及按实际门诊消费定额补助等办法,不建个人账户。
鼓励城镇非从业居民早参保和连续缴费。连续缴费不满3年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左右;连续缴费3年以上的,可分档逐级提高。各统筹地区可探索建立大额医疗保险,政府对困难群体参保给予适当补助。初次参保居民一般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可设立不少于3个月的等待期。对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要及时接续医保关系。
对参保居民负担个人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并通过社会帮扶等途径缓解其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