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鄂政发〔2008〕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在2007年武汉、孝感、荆门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在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6月底前启动实施,到年底,武汉、孝感、荆门3市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60%以上,其他市(州)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50%左右。经过几年努力,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并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一般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家属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筹集
(一)筹资水平。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合理确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统筹地区,筹资水平应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