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新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发〔2008〕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新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是汉江流域梯级开发工程之一。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坝前正常蓄水位76.23米加1米风浪和浸没影响,接2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
二、襄樊市及襄城区、樊城区、谷城县、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