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通知
(州政办发 [2008] 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各县市按照《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州政办发〔2007〕18号)精神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达5个月。今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提高了对参合农民的补助。为确保新增补助资金最大限度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落实财政补助政策。2008年,新农合筹资规模为8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人·年;地方财政补助30元/人·年,其中省级21元、州级4.5元、县市级4.5元;农民个人缴费10元/人·年。各县市要按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将配套补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6月20日前足额拨付到县市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二、强化基金分类管理。2008年,继续实行“住院统筹+家庭门诊账户+特殊慢性病门诊”的补偿模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风险基金、家庭门诊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应保持在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历年风险基金结余没有达到今年筹集基金总额10%的县市,今年统一提足到10%;家庭门诊账户基金按各县市年初提取的标准执行;风险基金、家庭门诊账户基金提取后余下的部分,全部预算给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包括住院补助基金和其他补助基金(含定额住院分娩、特殊慢性病门诊等补偿基金),年度统筹基金结余率要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的10%以内。

  三、调整住院补偿方案。2008年,州内一、二、三级医院和省级医院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和600元,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65%、55%、40%和35%以内;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提高到25000元以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