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41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并及时变更收费公示内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