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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8]184号)


各药品生产经营有关单位:

  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等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辽宁省物价局的要求,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成本及价格状况,做好药品价格调整及政策指导服务工作。决定对我市有关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等情况进行专项调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此次调查的范围为大连地区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部分经营地产药品的批发企业,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连锁药房。调查药品品种为具有国家正式批准文件号的所有药品,包括所有剂型和规格。

  二、调查内容

  (一)出厂价格调查。由药品生产企业报送资料。调查内容为生产企业概况(见附件1)、生产具有国家正式批准文件号药品2007年生产成本及产销数量、销售收入、出厂价格等情况(见附件2)。生产企业具有药品批准文件号,但是2007年没有生产销售的,要求文字说明材料。

  (二)批发购销价格调查。由指定药品批发企业报送资料。调查2007年地产药品实际购销价格、购进单位(见附件3)。

  (三)零售价格调查。由指定医疗机构和连锁药店报送资料。调查2007年地产药品实际购销价格(见附件3)。

  (四)药品中标价格调查。由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医疗机构报送资料。调查2008年地产药品中标价格和中标的零售价格,如果2008年没有中标数据可以填报2007年度中标数据(见附件4)。

  三、具体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应如实、准确、全面地填报调查数据,我委将对上报和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企业进行价格检查。

  (二)有关单位对调查的资料须报送电子版数据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调查表。表格不能表述清楚的成本和相关情况应附具体文字说明材料。

  (三)调查资料请于2008年6月30日前报送我委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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