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继续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8]19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4月,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要求,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了《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44号)。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规范了计量检定收费行为,促进了全省计量。检定工作的健康发展,对防止乱收费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针对文件执行期间检定机构和受检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现就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了统筹考虑受检单位的经济负担和计量检定工作的正常进行,降低以下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1、血压(表)计(L-093-0251)由60元/块降低为40元/块;
2、标签秤(L-016-0174)由200元/台降低为160元/台;
3、密度计(L-040-0198,一等)由45元/点降低为42元/点;
4、量块(C-001-0001,二等)由200元/块降低为160元/块;
5、长平晶(C-003-0003,310mm)由310元/块降低为280元/块;
6、标准玻璃线纹尺(C-022-0022,一等)由1200元/支降低为900元/支;
7、卡尺(C-030-0039,0-300mm)由170元/支降低为120元/支;
8、多齿分度台(C-078-0078)由800元/台降低为600元/台。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省、市级计量检定机构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专业计量器具检定站按辽价发[2005]4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按照国家规定的“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计量检定收费递减”的原则,县(区)级计量检定机构继续按不超过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90%执行(标注“*”的检定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