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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8〕3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精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十分严峻。近年来,我省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村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农村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环保基础设施滞后,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农村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与措施落实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促进农村与农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出发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环境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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