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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各地、各部门要于2008年6月10日前完成所属范围内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做出总结,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工作总结,认真填写《湖北省清理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发证情况统计表》、《湖北省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工作总结主要内容:一是基本情况;二是处理意见;三是规范发展意见。具体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对每一个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

  (三)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政府审定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公布。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007〕73号文件精神,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部署,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任务。

  为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抓好清理规范任务的分解落实、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协调和解决清理规范工作的重大问题。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的设置、资格类别、考试和鉴定的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职业资格培训、收费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方面的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对所辖大中专院校的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相关活动进行清理规范;监察部门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成立全省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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