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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是,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认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资格类别、考试和鉴定的组织实施、相关培训活动、资格证书印制发放和收费等活动进行清理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予以配合。对于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地区负责清理规范。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清理规范的方法和步骤

  (一)各地、各部门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三是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严格有序。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进行查处。对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等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七是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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