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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


  (三)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要建立违章建筑巡查监控制度,发现违章建筑及时立案查处,依法强制拆除或没收。要划分片区落实责任,实施网络化管理机制,加大对违章建筑的巡查、控制力度,强化对违章建筑初建阶段的巡查执法,发现违章建筑就在打地基阶段依法进行拆除。

  (四)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非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林业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在林地上非法建房及挖山毁林建房行为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镇政府及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土地的管理,发现居(村)委会及村干部非法将集体土地或沿海滩地出卖给他人进行建房的要严肃查处。

  (七)居(村)委会发现村民将宅基地、自留地、开垦荒地非法倒卖给他人进行建房,或者与不法投资商合作进行违法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将情况报给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镇政府及区管委会等部门进行处理。

  (八)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违章建筑办理产权登记。

  (九)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不得为违章建筑办理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对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过程中,需要对违章建筑物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的,供水、供电、供气部门要给予配合执行。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租用违章建筑的店铺办理营业执照。对于已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定是违章建筑物的店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已经核发的,要依法定程序收回。

  (十一)公安机关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查处、拆除违章建筑等执法活动遇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对社会影响恶劣、违法情节严重的不法分子,要及时立案侦察。

  (十二)对驻市军警部队违法建设或为违法建设讲情、阻挠干涉执法行为的,职能部门要上报市委、市政府进行处理。

  四、严明查处违章建筑的工作纪律。

  (一)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或在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出面讲情和阻挠干涉执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及违章建筑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接受审查,该撤职的撤职,该查办的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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