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
(三发〔2008〕3号 2008年6月12日)
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私下买卖土地进行违法建设,造成我市违章建筑泛滥,严重阻碍城市规划有序实施,破坏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影响和谐三亚建设。为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本决定。
一、禁止非法侵占土地建房、非法买卖土地建房、非法挖山毁林建房,以及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非法抢建违章建筑;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房或进行临时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以及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不得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进行违法建设。
二、对于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在城市建设和征地拆迁时不予赔(补)偿、不予安置。凡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在本决定发布起15天内自行拆除。继续违法建设或不自行拆除,市区违章建筑,由两区(河东区、河西区)及区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涉及村镇的违章建筑,由镇政府和镇执法大队依法强制拆除。本决定发布之前已做出拆除决定的,要立即依法组织拆除。
三、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房产管理、林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气、区管委会及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及村委会、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履行各自管理职责的前提下,联合开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队)查处违章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同时,对顶风抢建及严重违法建设的违章建筑,集中力量依法组织拆除。
(二)规划建设部门发现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内进行违法建设、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进行违法建设等行为,要及时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