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8〕14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监察工作,强化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监察厅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从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知名人士、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领域的代表中选聘。聘请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委统战部提出建议名单,商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并颁发《永州市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聘请书》和《永州市人民政府特邀监察员工作证》。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监察工作纪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热心行政监察工作,实事求是,公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四)善于联系群众,民主作风好,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
(五)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能按时参加并胜任相关监察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