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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1、积极争取国家的资金支持。国家将设立减排专项资金,用于减排工作的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项目推进。各地要抓紧筛选确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认真论证,做好前期工作,努力争取国家的资金补助。同时要积极争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向我市重点减排项目倾斜,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资金也要加大对减排项目的扶持。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减排专项资金。
  2、所有排污单位要落实污染防治资金,依法治理或者委托治理企业产生的污染物。要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抓紧完善相关收费规定,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各种方式投入环保治理工程,拓宽总量减排工作的投融资渠道。
  3、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市、县区环保部门要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四)加强减排工作监督管理
  1、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将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环保部门负责对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每年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减排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减排监督检查机制,指导各地落实减排任务,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发展改革部门将减排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规划指导,推进对减排项目的实施。经贸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取缔“五小”企业,关停、淘汰或改造(转型)落后水泥产能,每年下达并组织实施关停、淘汰计划,同时加强对工业企业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设、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农业部门负责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财政部门安排减排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对减排监督管理体系的投入和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完善环保问责制,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行政监察,对减排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追究责任,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2、完善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台帐,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详细登载、准确记录。国家和省、市重点监控的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情况必须全部纳入台帐管理。市环保部门内部及上下级环保部门之间要定期核对台帐,做到各级环保部门之间、环保部门与企业之间、环保局内部污染源台帐数据、减排数据的一致。环保部门还要与建设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台帐,保持数据一致。
  (五)加大减排工作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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