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无法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未按期分解总量指标、签订总量削减责任书、削减任务不明确和不能按期完成的地方,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原则上将暂停审批当地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暂停安排申报国家和省里的环保专项资金。
五、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减排监管体系
1、建立健全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工作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实施联合会审、统一核定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老污染削减和新污染增加动态变化情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增强时效性,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奠定基础。
2、建立健全管用的减排监督体系。要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以及占全市工业污染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列为市控重点污染源,向社会公布,逐步启动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并与省、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联网。对尚未安装的,要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提高数据质量;对不按期安装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3、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要按照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实行目标考核,完善环保问责制,强化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定期公布各县区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要建立减排工作进展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情况分析会,通报进展,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环保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二)严格排污许可监督管理
1、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管。
2、加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力度,重点是加强核发后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作用,建立统一、规范、完整的排污许可动态数据库,及时掌握企业排污情况。实行工商、环保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率先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重控制。
3、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污染严重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要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对拒不履行污染治理责任的企业,可依法实施行政代执行;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的生命和生产安全的,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停产整顿等应急措施。
(三)加大减排工作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