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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永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确保按期完成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永政办发[2007]30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通知》(永政函[2007]13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永州市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测算、合理分配为基础,以项目为依托,以实施集中处理工程为重点,坚持完成“十一五”减排总目标与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相结合,控制“增量”与削减“存量”相结合,集中处理与点源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减排任务如期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年度目标。到2008年底,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68万吨,在2005年4.72万吨的基础上削减0.89%;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5.17万吨,在2005年5.43万吨的基础上削减4.75%;到2010年砷排放量由2005年的0.48吨减少到0.40吨,削减0.08吨,削减率16.67%;镉排放量由2005年的0.49吨减少到0.408吨,削减0.082吨,削减率16.73%。
  (二)县区目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和《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结合我市实际,2008年我市各县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砷和镉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详见《永州市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分配表》、《永州市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项目》(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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