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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商务局、昆明市工商局、昆明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交易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商务局公告
(第1号)


  《关于印发<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交易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已经2008年6月10日昆明市商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24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交易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经贸、发改)局、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城管局、规划局: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交易行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昆明市商务局
昆明市工商局
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发改委
昆明市经委
昆明市环保局
昆明市城管局
昆明市规划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交易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交易行为管理,规范再生资源交易秩序,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纸、废棉、废橡胶、废塑料、废玻璃等(不包括医废和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报废机动车及尚具使用价值并进入二次流通的旧货)。

  旧货交易行为管理,依据国家《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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