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修正案(2010)(发布日期:2010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修正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6月11日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8年6月1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农业、林业、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发展城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事业。
第九条 在本市地下水漏斗中心区域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地方,不得凿新机井取用地下水。原经批准利用自备机井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逐步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机井。
第十条 新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排水、二次供水、节约用水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其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或未达标的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设施项目,应当逐步配套建设和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