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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会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我国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情况的指导与监督,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强制性。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区县、部门和行业不得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自定会计制度,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掌握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应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自2008年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等从2009年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006)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执行;经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可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应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3.推进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尚未上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具备条件和准备充分的情况下,率先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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