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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会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会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财会[2008]65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会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会计信息是保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基础信息,会计法律法规是指导和规范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行为的法律基础和制度基础。本市财政部门应依法行政,强化管理,切实加强会计监管,指导与监督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严格执行并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切实维护会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通过多种措施引导本市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努力规范会计核算。在纪念改革开放30年之际,特将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财政部门应督促单位负责人进一步明确自身对会计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切实强化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宣传强化,切实增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意识,督促单位负责人全面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

  1.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负责人应充分认识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自身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本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2.单位负责人应大力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各单位应为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切实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造假,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负责人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树立内部控制理念,优化岗位分工,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控制流程,构建反舞弊机制,确保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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