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种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种公畜基地(场)开展种畜品种、品系、代次的饲养和生产。

第四章 种畜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种畜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凡从事种畜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种畜生产和经营。
  第十八条 凡生产经营种畜的单位或个人(种畜户),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证。
  (一)种公畜基地(场)达到省级要求的向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证,其他种公畜基地(场)由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单纯从事种畜经营和畜种改良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报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州、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时,需注明品种、品系、代次、生产经营范围和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重新验收换证。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种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持有许可证的种公畜基地(场)、站、户购买种畜。种公畜基地(场)提供的种公畜应当达到种畜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一级以上等级。种畜出场时须持有检疫证和生产单位签发的种畜合格证、系谱材料。州内种畜品种标准可参照:甘南牦牛、欧拉羊、乔科羊、甘加羊、河曲马、河曲藏獒等甘肃省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及种公畜基地(场),积极做好良种畜推广和种畜生产经营者的技术指导、培训、考核等工作。受州、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牲畜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种畜管理、畜种改良、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州、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