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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种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由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辖区种畜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经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我州需保护和鼓励发展的优良地方品种有:甘南牦牛、藏系绵羊(欧拉型、乔科型、甘加型)、河曲马、河曲藏獒等。
  第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当地特有品种和濒危品种建立保种场,加强地方品种资源的特殊保护和重点管理。
  第九条 禁止在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内开展任何形式的杂交。确因育种需要的,报州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
  第十条 从事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保种选育工作。
  第十一条 进口、出口和从外地引进的种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检疫。
  第十二条 种畜的来源:
  (一)从国外引进的必须是优良品种(包括原种、祖代、父母代);
  (二)从州外引进的必须是经国家审定的优良品种;
  (三)经州、县种畜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的本州地方优良种畜。

第三章 种公畜基地(场)管理

  第十三条 种公畜基地(场)按种畜标准承担种公畜的选购、选育及技术推广。配种季节向养殖户统一配送所需的种公畜(包括冻精)。督促养殖户淘汰劣质种公畜和种公畜的定期交换。
  经批准发证的个体私营种畜场或种畜户在畜牧部门的指导下,于配种季节为农牧户提供配种所需的合格种公畜(包括冻精)并进行种公畜的调换。
  第十四条 种公畜基地(场)的设计和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
  第十五条 种公畜基地(场)应建立完整、系统的种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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