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信息分析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信息的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加强现有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各县(区)要明确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加强紧急医疗急救机构建设。
(2)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市肺科医院为兰州市传染病的定点收治医院,各县(区)至少建立1所传染病(病区)科,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察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和重大创伤事故、救灾防病等专业队,每队不少于20人。县(区)卫生局负责组建本级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市疾控中心组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队,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现场处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建1支市级卫生监督应急队,依法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市级各综合医疗机构各要组建1支应急救援医疗队,负责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队伍。
各级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必要时,市卫生局对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统一进行调度。
7.4 培训和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队伍培训,并组织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市、县(区)要建立1至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兰州机场,兰州火车站,兰州市汽车东站、南站、西站要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的启用,由市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
7.6 应急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疫苗、快速检验检测器材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市卫生局根据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市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血液中心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8 通讯与交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