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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事发地县(区)卫生局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由患者救治医疗机构负责转运。
  5.4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县(区)政府和卫生局应及时向毗邻县(区)政府和卫生局通报相关情况。
  5.5 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县(区)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5.6 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地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
  市、
县(区)政府及人事、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 征用物质、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 责任
  对在突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县(区)政府和卫生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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