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县(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县(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1.市、县(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其组成人员。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封锁兰州市,以及封锁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6)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指定的机构移交。
(8)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已经发布的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2.市、县(区)卫生局
(1)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理。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6)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
(7)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各级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院内感染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污染。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4.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