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生波及我市,并在多个省份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兰州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成立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电信兰州分公司、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武警兰州市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2.1.2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提出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等决定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