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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08年4月2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监测、预警、报告及病例诊断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4 病例诊断
  4  应急反应
  4.1 应急反应原则
  4.2 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3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4.4 分级反应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理原则
  5.2 现场处理
  5.3 院内医疗救治
  5.4 信息通报
  5.5 应急反应的终止
  5.6 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6.4 征用物质、劳务补偿
  6.5 责任
  7  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应急体系建设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7.4 培训和演练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7.6 应急物资储备
  7.7 经费保障
  7.8 通讯与交通保障
  7.9 法律保障
  7.10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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