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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1日)撤销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0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桂政函〔2008〕9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贺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坚持低筹资标准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住院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医疗需要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坚持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志愿;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筹资原则;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整体推进。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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