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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五)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实行了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及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建立了政府及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是否实现了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
  (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及落实情况。主要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是否实现了“两个集中”,是否实现了网上审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依次为:
  优秀(90分以上):认真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良好(75分-89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分-74分):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未能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没有抓住重点,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出对重点部门、单位的考核,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面考核。
  第九条 政务公开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各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考核通知。
  (二)被考核部门、单位接到通知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各级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本级政府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部门、单位政绩考核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本级政府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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