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赣府厅字〔2008〕74号 2008年5月5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05〕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政府办公厅)和督查室(设省监察厅)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及设区市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县(市、区)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查室分别负责本级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其省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时间。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规定了政务公开的时间,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重点考核各部门、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等。
(四)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单位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便民资料、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