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
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发挥人民群众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民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05〕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机构
全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督查机构,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承担政务公开督查工作。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设省监察厅)负责全省政务公开督查工作。各级政务公开督查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
二、督查内容
(一)对政务公开组织领导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重点督查各部门、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等。
(三)对政务公开形式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便民资料、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