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供销社为农服务的很多方面,包括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搞活农产品流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开展科技服务和农民经纪人培训、从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等等,都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为基层供销社的改造重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基层供销社服务“三农”的支持力度。要管好用好自治区财政支持供销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建设的扶持资金,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积极支持基层供销社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层供销社举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和加工等项目,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条件的,可按照其程序进行申报立项。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支持基层供销社改造重组。
(二)实行税收、工商优惠政策。基层供销社新建的相关企业,凡是符合国家鼓励类政策的,在2010年年度前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心社整合分社分店的资产,可享受行政性收费相关优惠政策,给予其简化办理产权确认或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改造重组的基层供销社另起名称,同时需要保留原名称的,原名称可以保留3年,继续享有原来经营项目的经营权,新建的基层供销社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依法保护基层供销社的财产权益。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社进行改造改制时处置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优先补偿安置职工,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其所有权仍归基层供销社,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处置。基层供销社关停、解体后的剩余资产,由上一级联合社统一管理,用于在当地组建新的基层供销社、领办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保护基层供销社服务体系的完整性。
(四)依靠金融部门支持基层供销社发展。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担保手续和担保办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基层供销社要给予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的贷款待遇,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对基层供销社创办的各类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要简化手续,允许其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提供小额贷款,促进其发展。保险公司对基层供销社改制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项目实体提供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
(五)落实对基层供销社职工的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基层供销社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认真贯彻执行桂政发〔1998〕167号、桂政发〔2006〕54号文件和桂劳社发〔2007〕248、266、267号文件,对基层供销社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确因困难无能力缴纳的,可由基层供销社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交协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应一次性补缴职工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层供销社“4050”人员纳入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范畴。下岗、待业职工和已完成身份置换的人员,按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对象范围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政策缴纳。基层供销社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倒闭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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